房屋稅新制調整 免稅房屋移轉規範明確化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實施後,原屬免徵房屋稅的房屋若因移轉變為應稅房屋時,明確規範將自移轉日的次期起恢復課徵房屋稅。此項調整自114年期開始適用,主要目的在於減輕新取得房屋者的當年度稅負壓力。
新舊制度差異與課稅基準
根據財政部說明,113年7月1日上路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將房屋稅計徵方式由按月改為按年計算,並比照地價稅制度,明定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以115年期為例,課稅期間為114年7月1日至115年6月30日,納稅義務基準日則為115年2月28日。
具體案例說明
財政部舉例,若民眾標購國有財產署公告標售的國有非公用房屋,該房屋原依國有財產法第8條免徵房屋稅。假設得標人於115年2月28日前完成移轉登記,115年期房屋稅仍可免徵,自116年期起才需開始繳納。此規定旨在使房屋稅與地價稅的課徵原則保持一致,均採取按年課徵方式。
常見問題 FAQ
什麼情況下免稅房屋會變成應稅房屋?
當原本依法免徵房屋稅的房屋所有權發生移轉,且新所有權人不符合免稅資格時,該房屋就會變為應稅房屋。
新制實施後,房屋稅的繳納時間有何改變?
新制將房屋稅由按月計徵改為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課稅期間則為前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取得房屋,何時需開始繳稅?
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前完成房屋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即為該年期的納稅義務人,但實際課稅將從次年度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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