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鯉魚潭天鵝船事故究責羅生門:花蓮縣府、縱管處安全管理權責誰屬?

今年農曆年期間,花蓮鯉魚潭一艘無動力天鵝船的翻覆意外,不幸奪走一名九歲孩童的寶貴生命,再次敲響了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的警鐘。然而,這起悲劇不僅揭示了潛在的安全漏洞,更引爆了花蓮縣政府與交通部觀光署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下稱縱管處)之間,對於水上「浮具」安全管理權責的嚴重爭議。究竟是誰該為這些看似無害的遊憩設施進行安檢與規範?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解讀,更是對生命安全的承諾與考驗。

現象觀察:水上活動安全管理的空窗期

這起令人遺憾的事故發生後,縱管處立即要求花蓮縣政府及相關業者提供天鵝船的定期檢查合格資料,卻發現縣府觀光處無法提出有效證明。更令人憂心的是,花蓮縣政府已於去年六月廢止了行之有年的「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但直至事故發生前,卻未有新的自治法規來銜接管理,導致水上腳踏天鵝船活動在安全監督上出現明顯的真空。因此,在安全疑慮未完全解除之前,縱管處依法暫停了鯉魚潭的水上天鵝船活動。

交通部觀光署縱管處指出,今年意外發生後,縱管處要求縣府及業者拿出定期檢查合格資料,卻發現花蓮縣府觀光處拿不出來,且自去年六月廢止後,至今沒有訂定新的自治法規來銜接,因此在船隻安全疑慮未解除前,依法暫停天鵝船水上活動。

原因剖析:中央與地方權責劃分之爭的深層矛盾

這場權責爭議的核心,在於各機關對法規的解釋與職權劃分存在顯著差異。花蓮縣政府觀光處明確表示,根據《發展觀光條例》的規定,鯉魚潭水域的主管機關應為縱管處,縣府僅需負責商業登記,而非營運許可。他們認為,縱管處要求縣府訂定載客小船營運管理自治條例是「於法無據」的,且縣府去年廢止舊有作業程序,正是基於水域管理權已歸縱管處的判斷,屬「合理、合法」之舉。

然而,縱管處則持不同看法。他們強調,花蓮縣政府曾於二〇〇七年訂定《花蓮縣未具船型之浮具管理與檢查標準作業程序》,明確將水上腳踏天鵝船列為「浮具」,並負責其檢查、丈量、註冊及給照等管理事項。縱管處進一步釐清各機關的權責劃分:

  • 首先,就載客小船及浮具等業者的商業登記、浮具的安全檢查及小船業者的營業登記而言, 縱管處認為主管機關應為花蓮縣政府。
  • 其次,針對船舶(含小船)設備的安全檢查, 則由交通部航港局負責。
  • 再者,縱管處自身的職責定位為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及場域主管機關, 主要規範與管理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如水上腳踏車、立式划槳及獨木舟等)的「活動」本身以及水域使用的「秩序」。

這番權責劃分突顯了對「天鵝船」究竟應被視為何種「船型」或「浮具」,以及其安全管理範疇的認定歧異,正是導致現行法規模糊與安檢空窗的關鍵。

花蓮縣府觀光處表示,花蓮鯉魚潭水域在交通部成立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時,該水域就由縱管處納管,負責該區域內各項活動的許可、安全巡查、救生員配置及業者投保等監督管理責任,因此去年縣府廢止該作業程序為合理、合法。

影響評估:安全真空與法規模糊的代價

這場中央與地方的權責爭議,最終受害的往往是廣大民眾與合法經營的業者。當主管機關未能明確釐清並承擔安全檢查與管理責任時,便會造成水域遊憩活動處於缺乏有效監督的狀態,業者可能因無明確規範而無所適從,消費者則面臨潛在的安全風險。這不僅讓鯉魚潭的天鵝船活動被迫暫停,更可能影響其他水域遊憩活動的推廣與發展。一個明確且具強制力的安全管理機制,是確保遊憩品質與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基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趨勢預測:跨機關協調與法規完善的必要性

面對如此複雜的權責糾葛,唯有透過更積極的跨機關協調與法規完善,方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花蓮縣政府雖表示將「持續與中央主管機關保持橫向聯繫」並推動「跨機關合作、聯合稽查機制」,但更關鍵的是,中央與地方應儘速針對《發展觀光條例》中水域遊憩活動的管理細則進行研議,特別是對於「未具船型之浮具」的定義、分類及其安全檢驗標準,應有更清晰的法源依據。未來,或許需要一套全國性的水域遊憩安全管理準則,並搭配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自治條例,才能真正補上法規漏洞,避免類似悲劇再度發生。

總而言之,鯉魚潭天鵝船的翻覆事故不僅是一場悲劇,更是一面照妖鏡,映照出臺灣水域遊憩活動安全管理體系中的深層問題。釐清權責、完善法規、強化執行,是各級政府刻不容緩的任務,也是對社會大眾最基本的承諾。